可以。
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2020年第24号)明确,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。

因此,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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